問題來源:
【考點4】行政訴訟第二審程序(掌握)(P143)
一、上訴
上訴期限 |
1.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記憶口訣】踩死(裁10)、爵士舞(決15) |
上訴途徑 |
上訴向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人既可以通過原審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審法院提出 |
二、審理
審理方式 |
開庭審理。經(jīng)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jù)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不開庭審理 |
審理范圍 |
對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 |
審理期限 |
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
【總結】
行政復議 |
1.原則上,書面審; 2.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聽取意見、可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
|
行政訴訟 |
一審 |
應當開庭審理 |
二審 |
原則上,開庭審。沒有新的事實、證據(jù)或理由,可不開庭 |
三、判決
情形 |
上訴案件判決類型 |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的 |
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 |
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
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 |
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
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 |
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
【提示1】原審人民法院對發(fā)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fā)回重審。
【提示2】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

韓老師
2021-08-11 13:41:49 1276人瀏覽
判決和裁定之間的區(qū)別有:
1、判決是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案件結論和決定,而裁定主要是解決程序問題如人民法院作出駁回自訴,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等裁定,是適用裁定解決程序問題。
2、在一個案件中,發(fā)生法律效力并被執(zhí)行的判決只有一個,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個。
3、判決必須用書面形式表現(xiàn)出來,而裁定既可用書面形式,又可用口頭形式。口頭裁定作出后,記入筆錄即可。
4、在一個案件中,發(fā)生法律效力并被執(zhí)行的判決只有一個,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個。
5、判決和裁定作出的依據(jù)不同。裁定依據(jù)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但是判決根據(jù)的法律是實體法,例如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jīng)濟法等,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后階段作出。
您在理解一下,有問題歡迎繼續(xù)討論哈,加油!相關答疑
-
2025-08-20
-
2024-10-01
-
2023-11-11
-
2020-11-06
-
2020-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