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甲公司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所得稅稅率為25%,預計未來期間能夠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相關資料如下:
資料一:2012年12月10日,甲公司以銀行存款購入一臺需自行安裝的生產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價款為495萬元,增值稅稅額為84.15萬元,甲公司當日進行設備安裝,安裝過程中發(fā)生安裝人員薪酬5萬元,2012年12月31日安裝完畢并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交付使用。
資料二:甲公司預計該設備可使用10年,預計凈殘值為20萬元,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計提折舊;所得稅納稅申報時,該設備在其預計使用壽命內每年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為48萬元。該設備取得時的成本與計稅基礎一致。
資料三:2015年12月31日,該設備出現(xiàn)減值跡象,經減值測試,其可收回金額為250萬元。甲公司對該設備計提減值準備后,預計該設備尚可使用5年,預計凈殘值為10萬元,仍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計提折舊。所得稅納稅申報時,該設備在其預計使用壽命內每年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仍為48萬元。
資料四: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出售該設備,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價款為10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17萬元,款項當日收訖并存入銀行,甲公司另外以銀行存款支付清理費用1萬元(不考慮增值稅)。
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
要求:
2012年12月31日,甲公司該設備安裝完畢并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的成本=495+5=500(萬元)。
借:在建工程 49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84.15
貸:銀行存款 579.15
借:在建工程 5
貸:應付職工薪酬 5
借:固定資產 500
貸:在建工程 500
(2)分別計算甲公司2013年和2014年對該設備應計提的折舊額。
2013年該設備應計提的折舊額=500×2/10=100(萬元);
2014年該設備應計提的折舊=(500-100)×2/10=80(萬元)。
(3)分別計算甲公司2014年12月31日該設備的賬面價值、計稅基礎、暫時性差異(需指出是應納稅暫時性差異還是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以及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余額。
(4)計算甲公司2015年12月31日對該設備應計提的減值準備金額,并編制相關會計分錄。
2015年12月31日,甲公司該設備計提減值前的賬面價值=500-100-80-(500-100-80)×2/10=256(萬元),可收回金額為250萬元,應計提減值準備=256-250=6(萬元)。
借:資產減值損失 6
貸: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6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5.5
貸:所得稅費用 5.5
(5)計算甲公司2016年對該設備應計提的折舊額。
2016年該設備計提的折舊額=250×2/5=100(萬元)。
(6)編制甲公司2016年12月31日出售該設備的相關會計分錄。(2017年)
借:固定資產清理 150
累計折舊 344[100+80+(500-100-80)×2/10+100]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6
貸:固定資產 500
借:固定資產清理 1
貸:銀行存款 1
借:銀行存款 117
資產處置損益 51
貸:固定資產清理 15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
借:所得稅費用 26.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26.5
【提示】2016年年末出售設備,則應結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為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金額,2015年12月31日該設備賬面價值為250萬元,計稅基礎=500-48×3=356(萬元),故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356-250)×25%=26.5(萬元)。

王老師
2020-08-05 16:11:57 3425人瀏覽
2013年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13 52*25% 100-48=52
貸:所得稅費用13
2014年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8 32*25% 80-48=32
貸:所得稅費用8
2015年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5.5 22*25% 64會計折舊+6計提的減值-48稅法折舊=22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貸:所得稅費用5.5
2016年
借:所得稅費用26.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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