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第二節(jié) 計稅依據(jù)
【知識點二】計稅依據(jù)的特殊規(guī)定
特殊 規(guī)定 |
6.金銀首飾銷售額的確定 |
(1)既銷售金銀首飾,又銷售非金銀首飾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單位,應劃分清楚,分別核算銷售額;未劃分清楚或不能分別核算的,在生產(chǎn)環(huán)節(jié)銷售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在零售環(huán)節(jié)銷售的,一律按金銀首飾征收消費稅 |
(2)金銀首飾與其他產(chǎn)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按銷售額全額征收消費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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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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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帶料加工的金銀首飾,應按受托方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jù)征收消費稅 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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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銷售金銀首飾,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jù)征收消費稅(和增值稅相同) |

許老師
2020-08-13 10:50:51 4601人瀏覽
不是的哦~帶料加工與委托加工是不一樣的,此時消費稅的納稅人是受托方。
帶料加工應該看成是委托方自己沒有金銀首飾的銷售資質(zhì),而且?guī)Я霞庸さ奈蟹酵ǔJ莻€人,
因為個人沒有金銀首飾的銷售資質(zhì),以后不會有零售環(huán)節(jié),所以我們將其視為受托方零售金銀首飾計算繳納消費稅。
委托加工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受托方提供加工勞務的業(yè)務,需要區(qū)分委托方是不是具有零售資質(zhì):
如果委托方是經(jīng)批準的金銀首飾經(jīng)營單位的話,委托加工金銀首飾的業(yè)務屬于金銀首飾的生產(chǎn)環(huán)節(jié),受托方不繳納消費稅,也不需要代收代繳消費稅(此時委托方也不是納稅人),而是由委托方收回金銀首飾之后在零售環(huán)節(jié)繳納金銀首飾的消費稅;
但是如果是委托方不具有零售資質(zhì),那么看做是受托方零售金銀首飾計算繳納消費稅(和帶料加工的處理是一致的)。
希望可以幫到您~祝您考試順利通過!
每個努力學習的小天使都會有收獲的,加油!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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