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關鍵詞 | 因素 | 備注及舉例 |
重大錯報風險 | (1)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 | 風險越高→獲取的審計證據(jù)的相關性和可靠性要求也就越高→集中于期末或接近期末實施) |
控制 | (2)控制環(huán)境和其他相關的控制(易考點) | 如果控制薄弱不宜期中做 |
目的 | (3)實質性程序的目的 | 如果針對某項認定實施實質性程序的目的就包括獲取該認定的期中審計證據(jù)(從而與期末比較),CPA應在期中實施實質性程序。 |
時效性 | (4)實施審計程序所需信息在期中之后的可獲得性 | 如果有些證據(jù)必須期中做,則在期中做 |
報表項目特殊性 | (5)特定類別交易或賬戶余額以及相關認定的性質 | 某些交易或賬戶余額以及相關認定的特殊性質, 【注意】收入截止認定、未決訴訟,決定了CPA必須在期末或接近期末實施實質性程序 |
平衡性 | (6)針對剩余期間,能否通過實施實質性程序或將實質性程序與控制測試相結合,降低期末存在錯報而未被發(fā)現(xiàn)的風險。 | 成本效益及效果的綜合權衡 |




李老師
2025-02-22 12:09:23 381人瀏覽
“編制財務報表的時間”是指被審計單位完成其財務報表編制的時間點。在審計過程中,這個時間點會影響審計師決定何時實施進一步的審計程序。如果財務報表編制較早,審計師可能會有更多的時間來計劃和執(zhí)行進一步的審計程序,包括更詳盡的測試和審查。相反,如果財務報表臨近審計截止日期才完成,審計師可能需要在更短的時間內進行審計工作,這可能會影響審計的深度和廣度。因此,“編制財務報表的時間”是審計師在確定“什么時候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時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以確保審計工作的效率和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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