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胡老師
2021-09-20 21:51:02 6335人瀏覽
1.虛假記載,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在披露信息時,將不存在的事實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記載的行為。比如披露文件中記載了不存在的合同、不存在的交易或利潤。
2.誤導性陳述,是指虛假陳述行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過媒體,作出使投資人對其投資行為發(fā)生錯誤判斷并產(chǎn)生重大影響的陳述。比如在披露文件中將“獸用注射液”寫成“獸用疫苗”,會讓投資者發(fā)生錯誤的判斷。
3.重大遺漏,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將應當記載的事項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記載。在披露文件中漏沒有記載公司最近剛發(fā)生的一起重大訴訟案件,重大訴訟案件屬于重大事項,應該披露,但是披露文件未記載。
4.不正當披露,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在適當期限內(nèi)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開披露應當披露的信息。比如披露的時間應該是2021年8月15日,但是該公司在2021年8月18日才披露,該行為屬于不正當?shù)呐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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