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債_25年中級經濟師經濟基礎知識點搶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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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國債
【內容導航】
第十三章 財政收入
【知識點】
國債
(一)國債的基本含義
國債即國家債務,通常是指一國中央政府作為主體,依據有借有還的信用原則取得的資金來源,是一種有償形式的、非經常性的財政收入。
產生條件 | ①在經濟方面,商品貨幣經濟要發(fā)展到一定水平,社會存在比較充裕的閑置資金和比較健全的信用制度 ②在財政方面,國家財力不充裕,存在財政困難,有資金和經濟上的需要 |
特征 | 自愿性、有償性和靈活性 與私債相比,國債由于有政府信用的擔保、風險小,又被稱為“金邊債券” |
(二)國債的分類
按照發(fā)行地域不同 | 內債 | ①國內債務,它是政府向本國境內的自然人和法人舉借的債務 ②不會因借債而增加國內資金的總量 |
外債 | ①國外債務,是政府向外國政府、國際金融機構和境外的自然人或法人舉借的債務 ②可以在一定時期內增加本國可支配的資金總量 | |
按政府從借入債務到償還債務的時間長短 | 短期國債 | 通常在1年期以內的政府債務,最典型的短期國債形式是國庫券 |
中期國債 | 1年以上10年以內的政府債務 | |
長期國債 | 通常在10年以上的政府債務 | |
根據利率的變動情況 | 固定利率國債 | 利率在發(fā)行時就確定下來,不論今后物價如何變化也不再調整變動 |
浮動利率國債 | 利率可以根據物價指數或市場利息率的變動情況進行調整 | |
根據國債能否在證券市場流通 | 上市(流通)國債 | 可以在證券市場上自由買賣和轉讓的國債,多為中短期國債 |
非上市(流通)國債 | 不能在證券市場上流通轉讓,其持有者只能到期獲得本金和利息的國債,多為長期國債 | |
根據債務本位的不同 | 貨幣國債 | ①以貨幣為債務本位發(fā)行的國債,政府舉借的是貨幣,政府歸還的也是貨幣,債權債務關系以貨幣計量 ②目前世界各國發(fā)行的國債基本上都是貨幣國債 |
實物國債 | 以實物為債務本位發(fā)行的國債。實物國債可以避免因貨幣貶值給債權人帶來損失,一般在高通貨膨脹時期采用。我國1950年發(fā)行的“人民勝利折實公債”就屬于實物國債 | |
(三)國債的政策功能
彌補財政赤字 |
籌集建設資金 |
調節(jié)貨幣供應量和利率 |
調控宏觀經濟 |
1.彌補財政赤字
彌補財政赤字的措施 | 向中央銀行借款 | 會造成中央銀行貨幣供給增加,誘發(fā)或加劇通貨膨脹 | |
增加稅收 | 如果通過提高稅率或增加新稅種彌補赤字,會給經濟發(fā)展帶來不利影響,且增加稅收一般受立法程序制約,在政治上存在一定風險,無法迅速籌集大量資金 | ||
發(fā)行國債 | 對經濟可能產生的副作用比較小,一般不會導致通貨膨脹,還可迅速、靈活、有效地彌補財政赤字,故通過舉借公債以彌補財政赤字是當今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 | ||
2.籌集建設資金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應承擔起對外部性很強的大型公共物品投資的職能,而這種投資往往具有規(guī)模大、周期長等特點,如果單純依靠稅收手段是無法滿足需要的。
以國債資金來擴大建設規(guī)模是發(fā)行國債的重要目的之一。
3.調節(jié)貨幣供應量和利率
國債是一種收入穩(wěn)定、無風險或風險較低的投資工具。特別是短期國債,流動性強,被稱為“有利息的鈔票”。因此,在金融市場上,國債是作為最基礎的金融資產出現的,是銀行、證券機構、企業(yè)、個人和各種基金的投資對象。特別是短期國債的發(fā)行及買入和賣出,在不少國家成為中央銀行調節(jié)貨幣供應量和調節(jié)利率的重要手段。
4.調控宏觀經濟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債已經成為國家調節(jié)經濟運行的重要工具。如何使用通過發(fā)行國債籌集的資金、使用到哪些方面,對經濟運行具有重要影響。
例如,通過適度舉借債務,籌集建設資金,將社會上的閑置資金、消費資金引導到國家重點建設上來,可以調節(jié)社會投資結構和產業(yè)結構,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fā)展。通過舉借債務,增加財政投資,用于生產建設,將擴大社會的積累規(guī)模,改變積累與消費的比例關系。
(四)國債的負擔與限度
1.國債的負擔
認購者負擔 | 國債發(fā)行應考慮債權人的應債能力 |
債務人負擔 (政府負擔) | 政府借債應考慮政府的償債能力,量力而行 |
納稅人負擔 | 不論國債資金的使用方向和使用效益如何,最終還要依賴稅收來還債,成為納稅人的負擔 |
代際負擔 | 如果國債資金運用不善,或者僅用于彌補財政赤字,留給后人的就只是凈債務,嚴重影響后代人的生產與生活 |
2.國債的限度
政府發(fā)行國債也有一個適度規(guī)模的問題,這就是國債的限度。
(1)衡量國債絕對規(guī)模的指標
①國債余額,即歷年累積債務的總規(guī)模;
②當年發(fā)行的國債總額;
③當年到期需還本付息的國債總額。
(2)衡量國債相對規(guī)模的指標
國債負擔率 | 含義 | ①國債負擔率又稱國民經濟承受能力,是指國債累計余額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重 ②這個指標著眼于國債存量,反映國家累積債務的總規(guī)模和整個國民經濟對國債的承受能力 ③一國的GDP值越大,國債負擔率越小,則國債的發(fā)行空間越大 |
警戒線 | 發(fā)達國家不超過60%,發(fā)展中國家不超過45% | |
債務依存度 | 含義 | 當年債務收入與財政支出的比例關系 |
計算口徑 | ①全國財政的債務依存度:當年債務收入額除以當年全國財政支出額 ②中央財政的債務依存度:當年債務收入額除以當年中央財政支出額 | |
警戒線 | 介于15%~20%之間 | |
此外,在“以新債還舊債”機制下,還有一個用來反映政府償債能力的指標,即當年付息額占當年中央財政經常性收入的比重 | ||
(五)李嘉圖等價定理
1.在某些條件下,政府無論是用債券還是稅收籌資,其效果都是相同或者等價的。即政府支出通過稅收融資還是通過發(fā)行國債融資沒有區(qū)別,稅收和債務等價。
2.發(fā)行國債會助長政府的浪費心理,認為國債是有害的,反對發(fā)行國債。
3.國債有益論
但隨著國家干預主義的興起,李嘉圖關于國債有害的觀點逐漸被人們忘卻,代之而起的是國債有益論的觀點。主張發(fā)行國債的理由包括:
①國債可以彌補財政赤字;
②可以直接影響人們的消費和投資;
③可以為中央銀行的公開市場業(yè)務提供更為廣闊的回旋余地;
④特別是在有效需求不足的條件下,國債是防止嚴重的經濟蕭條、實現充分就業(yè)、促進經濟繁榮、增加國民收入的必要條件。
(六)國債制度
國債制度是國家為了管理國債的發(fā)行、償還和交易,調節(jié)經濟活動,以法律和政策形式所確立的一系列準則和規(guī)范。
發(fā)行制度 |
償還制度 |
市場制度 |
1.國債發(fā)行制度
國債發(fā)行制度是關于國債發(fā)行、企業(yè)和個人認購事項的原則與安排的規(guī)定。
國債發(fā)行制度由國債發(fā)行條件和國債發(fā)行方式構成。
(1)國債發(fā)行條件
國債發(fā)行條件是政府以債券形式籌集資金時所申明的各項條款或規(guī)定,包括國債種類、發(fā)行日期、發(fā)行權限、發(fā)行對象、發(fā)行數額、票面金額、發(fā)行價格、利息率、利息支付方式以及國債流動性和安全性等的規(guī)定。
決定國債發(fā)行條件的關鍵是國債的發(fā)行方式。
(2)國債發(fā)行方式
公募招標方式 | ①公募招標方式是一種在金融市場上通過公開投標、招標確定發(fā)行條件來進行國債推銷的方式 ②在這種方式下,債券發(fā)行對象是多數投資者,而非少數的幾個投資者。在多數投資者中誰是最終投資者,事先是不確定的 ③這種方式實際上是一種市場機制的發(fā)行方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較強的生命力和適應性 | |
承購包銷方式 | ①承購包銷方式是通過和一組銀行或金融機構簽訂承銷合同來體現權利義務關系,實現國債銷售任務的方式 ②我國國債承購包銷方式有兩個特點: 一是發(fā)行人和承銷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通過承銷合同確立,在確定發(fā)行條件方面,發(fā)行人和承銷人之間具有平等關系 二是承銷人向投資人分銷不出去的部分,由承銷人自己認購,因此,一旦簽訂了承銷合同,發(fā)行過程即告結束 | |
直接發(fā)售 方式 | 含義 | 國債發(fā)行人親自向投資者推銷國債的方式 |
特點 | ①債券發(fā)行人直接與發(fā)行對象見面 ②有特定的發(fā)行對象,多為商業(yè)銀行、儲蓄銀行、保險公司、養(yǎng)老基金、信托公司等,個人投資者不得以此方式認購國債 ③發(fā)行條件直接商定 ④自擔發(fā)行風險 | |
優(yōu)點 | 可以降低舉債成本,便于了解投資者的投資要求和投資意向 | |
缺點 | 給發(fā)行單位帶來較大工作量 | |
“隨買”發(fā)行方式 | “隨買”發(fā)行方式是政府債務管理者用來向小投資者發(fā)行不可上市國債的一種方式 | |
2.國債償還制度
國債償還制度是國家對國債償還及與償還相關的各個方面所作的規(guī)定。我國國債償還方式主要有抽簽分次償還法、到期一次償還法、轉期償還法、提前償還法和市場購銷法等。
對某種國債具體選擇哪種方式,主要考慮的因素有能否減少財政支出、是否有利于調控貨幣供給量、是否有利于穩(wěn)定國債行市、能否保障持券人的投資利益等。
抽簽分次償還法 | 在國債償還期內分年度確定一定的償還比例,由政府按國債券號碼抽簽對號,如約償還本息,直到償還期結束,全部國債券中簽償清為止的方式 |
到期一次償還法 | 政府對發(fā)行的國債實行到期后按票面額一次全部兌付本息的方法 |
轉期償還法 | 以新發(fā)行的國債來償還原有到期國債本息的方法 |
提前償還法 | 當政府發(fā)行的國債尚未到期,而所積累的資金已充分滿足資金需求時,即可由政府提前償還債務的方式 |
市場購銷法 | 政府在市場上按照國債行市,適時購進國債,以此在該債券到期前逐步清償的償付方法 |
3.國債的市場制度
國債市場制度是指以國債為交易對象而形成的供求關系的總和。
(1)根據國債交易層次劃分
國債發(fā)行市場 (一級市場) | 主要參與者包括作為國債發(fā)行者的中央政府、發(fā)行中介機構和投資購買者 |
國債流通市場 (二級市場) | ①指已經發(fā)行的國債的交易場所,其基本職能是為國債投資者提供轉讓變現的機會 ②國債流通市場分為以集中交易形式運作的證券交易所、以分散交易形式運作的場外交易市場(包括柜臺市場和店頭市場) |
(2)根據在證券交易所內進行的國債交易按國債成交訂約和清算的期限劃分
現貨交易方式 | 國債買賣雙方在談妥一筆交易后(即成交時),馬上辦理交券付價交割手續(xù)的交易方式。它是證券交易中最古老的方式,也是國債交易中最普通、最常用的方式 | |
回購交易方式 | 債券持有人在賣出一筆債券的同時,與買方簽訂協議,承諾在約定期限后以約定價格購回同筆債券的交易方式。 國債回購是由兩筆國債買賣交易完成的,第一筆交易為即期交易,第二筆交易為遠期交易 | |
期貨交易方式 | 含義 | ①以國債期貨合約為交易對象的交易方式 ②國債期貨合約是買賣雙方就將來某一特定時刻、按照某一特定價格,購買或出售某一特定數量的某一特定國債產品所作的承諾 ③期限、價格、數量和標的國債,是國債期貨合約中必不可少的四個基本要素 |
功能 | 期貨國債具有保值、投機和套利功能 | |
合約特點 | ①期貨合約交易與標的國債交割在時間上不一致 ②國債期貨合約到期結算時按合約中的成交價格與標的國債到期時的現貨價格之間的差價結算 ③合約中的標的國債是約定的一種 “標準”標的國債,不一定是現實中的國債 ④期貨合約交易與標的國債交易在空間上可以分離 ⑤期貨合約交易實行保證金制度,具有杠桿作用 ⑥期貨合約市場流動性好 | |
期權交易方式 | 交易雙方為限制損失或保障利益而訂約,同意在約定時間內按照協定價格買進或賣出契約中指定的債券,也可以放棄買進或賣出這種債券的交易方式 | |
(七)國債市場的功能
實現國債的發(fā)行和償還 | 國家可以采取固定收益出售方式和公募拍賣方式在國債市場的交易中完成發(fā)行和償還國債的任務 |
調節(jié)社會資金的運行 | ①在國債市場中,國債承銷機構和國債認購者以及國債持有者與證券經紀人從事的直接交易,國債持有者和國債認購者從事的間接交易,都是社會資金的再分配過程,最終使資金需要者和國債需要者得到滿足,使社會資金的配置趨向合理 ②若政府直接參與國債交易活動,以一定的價格售出或收回國債,就可以發(fā)揮誘導資金流向和活躍證券市場交易的作用 |
(八)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
1.我國政府性債務分類
政府債務 | 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 | 需由財政資金償還的債務 |
政府或有債務 | 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 | 由政府提供擔保,當某個被擔保人無力償還時,政府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債務 |
政府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 | 政府不負有法律償還責任,但當債務人出現償債困難時,政府可能需要給予一定救助的債務 | |
2.中央政府債務管理制度
中央政府債務實行余額管理;中央國債余額限額根據累計赤字和應對當年短收需發(fā)行的債務等因素合理確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批。
3.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
建立規(guī)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 | ①經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qū)、宜轄市政府可以適度舉借債務;市縣級政府確需舉借債務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代為舉借 ②政府債務只能通過政府及其部門舉借,不得通過企事業(yè)單位等舉借 ③地方政府舉債采取政府債券方式 |
地方政府舉借債務的規(guī)模 | 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批準 |
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規(guī)??刂坪头诸惞芾?/span> | ①地方政府債務規(guī)模實行限額管理,地方政府舉債不得突破批準的限額 ②地方政府債務分為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兩類,分類納入預算管理;一般債務通過發(fā)行一般債券融資,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專項債務通過發(fā)行專項債券融資,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 |
嚴格限定政府舉債程序和資金用途 | ①地方政府在國務院批準的分地區(qū)限額內舉借債務,必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批準 ②地方政府舉債要遵循市場化原則 ③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評級制度,逐步完善地方政府債券市場 ④地方政府舉債,只能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和適度歸還存量債務,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 |
建立債務風險預警及化解機制 | ①財政部根據債務率、新增債務率、償債率、逾期債務率等指標,評估各地區(qū)債務風險狀況,對債務高風險地區(qū)進行風險預警 ②地方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中央政府實行不救助原則 |
建立考核問責機制 | ①把政府性債務作為一個硬指標納入政績考核 ②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要對本地區(qū)地方政府性債務負責任 ③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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