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自1986年教育費附加制度實施以來,歷經多次政策調整與優(yōu)化,逐步構建起涵蓋法律依據、計征標準、申報流程及資金管理的完整體系。本文系統梳理該政策演變脈絡,解析現行操作規(guī)范,為納稅人提供相對指引。
一、基本情況
1986年,為擴大地方教育經費的資金來源、促進教育事業(yè)發(fā)展,國務院印發(fā)《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guī)定》,規(guī)定從1986年7月1日起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教育費附加。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guī)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開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費。2010年,財政部制發(fā)《關于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在全國范圍內統一開征地方教育附加。2016年5月1日,我國全面推行營改增后,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二、政策依據
(一)法律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務院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guī)定》。
(二)主要文件
1.《財政部關于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98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80號);
4.《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
5.《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確定辦法等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
6.《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發(fā)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
三、計征方式
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為計征依據,費率分別為3%、2%,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計算繳納。
四、申報表單
繳費人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填寫《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自行申報繳費。委托代征等可通過其他表單進行申報。
五、繳納期限
繳納義務人應選擇與增值稅、消費稅相同的申報期限,即按月、按季或按次繳納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劾U義務人在代扣代繳增值稅、消費稅時,應同時代扣代繳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原則上實行按季申報。
六、預算管理
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教育費附加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地方教育附加為100%地方收入。[國家稅務總局社會保險費司(非稅收入司)供稿]
政策來源于:中國稅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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