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征稅范圍的特殊規(guī)定——特殊行為——混合銷售和兼營銷售星級
★★ | 難度:中 | 歷年:單選、多選
項目 | 具體內容 | |
混合銷售 | 定義 | 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 |
特點 | 銷售貨物與提供服務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和內在聯(lián)系 | |
稅務處理 | 按企業(yè)主營項目的性質劃分適用的項目來繳納增值稅: (1)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上述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2)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 |
拆要點-舉例子|銷售貨物和服務
①鋼材生產(chǎn)企業(yè)銷售自產(chǎn)鋼材并負責運輸(混合銷售——按銷售貨物交稅——稅率13%)
②建筑施工企業(yè)包工包料承包工程(混合銷售——按銷售服務(建筑服務)交稅——稅率9%)
【單選題】下列經(jīng)營行為中,屬于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的是( )。(2019年)
A.商場銷售相機及存儲卡
B.商場銷售辦公設備并提供送貨服務
C.康養(yǎng)中心提供住宿并舉辦健康講座
D.健身房提供健身場所并提供停車服務
【答案】B
【解析】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選項A:僅涉及銷售貨物,不涉及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選項CD:僅涉及銷售服務,不涉及銷售貨物,不屬于混合銷售。
項目 | 具體內容 | |
兼營銷售 | 定義 | 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銷售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 |
特點 | 各行為之間相互獨立,不存在因果關系和內在聯(lián)系 | |
稅務 處理 | (1)分別核算分別納稅 (2)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 (3)特殊情況: 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chǎn)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按兼營處理) 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jīng)按照兼營的有關規(guī)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新增)【放你一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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