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費型增值稅:1994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為生產(chǎn)型增值稅;
類型 | 稅基價值構(gòu)成 |
生產(chǎn)型增值稅 (我國1994-2008年采用) | 從銷項稅額中只允許扣除外購原材料、燃料、動力的進項稅額,不允許扣除購入固定資產(chǎn)或其折舊的進項稅額 |
收入型增值稅 (我國未采用) | 從銷項稅額中允許扣除外購原材料、燃料、動力的進項稅額,同時允許扣除固定資產(chǎn)折舊的進項稅額,但不得扣除未提折舊的部分 |
消費型增值稅 (我國2009年1月1日起采用) | 從銷項稅額中不僅允許扣除外購原材料、燃料、動力的進項稅額,同時允許扣除新增固定資產(chǎn)的進項稅額,大部分國家采用消費型增值稅 |
2.采用間接法計算應(yīng)納稅額,以票扣稅為主,計算扣除為輔;
3.對納稅人劃分兩類管理:一般納稅人(登記納稅人)PK小規(guī)模納稅人(非登記納稅人);
4.對貨物、勞務(wù)、服務(wù)、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征收增值稅分階段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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