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_2026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




備考初級會計考試,要注重基礎性知識,打好基礎!以下是有關《經濟法基礎》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的預習考點,趕緊來學習吧!
1.納稅人
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
2.征稅范圍的一般規(guī)定
(1)土地增值稅只對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征稅,對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不征稅。
(2)土地增值稅既對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征稅,也對轉讓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產權的行為征稅。
(3)土地增值稅只對有償轉讓的房地產征稅,對以繼承、贈與等方式無償轉讓的房地產,不予征稅,但并非所有名為“贈與”的行為均不征稅,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房地產贈與行為只包括:
①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yǎng)義務人的行為;
②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yè)的行為。
3.特殊業(yè)務的處理
(1)房地產的交換
對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其他房地產交換,應當征收土地增值稅。
(2)合作建房
對于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后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3)房地產的出租: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4)房地產的抵押VS抵債
對于房地產的抵押,在抵押期間不征收土地增值稅;如果抵押期滿以房地產抵債,發(fā)生房地產權屬轉移的,應列入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5)房地產代建行為: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6)房地產進行重新評估而產生的評估增值: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7)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
①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將開發(fā)的部分房地產轉為企業(yè)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業(yè)用途時,如果產權未發(fā)生轉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②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將開發(fā)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fā)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征收土地增值稅。
(8)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按照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要求,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轉移、變更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名下的,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2025年新增)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5年《經濟法基礎》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