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訴訟_2020年注會《稅法》重要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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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稅務行政訴訟
【所屬章節(jié)】
第十四章 稅務行政法制——第三節(jié) 稅務行政訴訟
【知識點】稅務行政訴訟
稅務行政訴訟
一、稅務行政訴訟的概念(能力等級1)
稅務行政訴訟的被告必須是稅務機關或經(jīng)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行使稅務行政管理權的組織,而不是其他行政機關或組織。稅務行政訴訟解決的爭議發(fā)生在稅務行政管理過程中。因稅款征納發(fā)生的爭議,行政復議是行政訴訟的必經(jīng)前置程序。
二、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能力等級2)
【提示】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與稅務行政復議受案范圍基本一致。
三、稅務行政訴訟的原則
稅務行政訴訟的原則包括: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
(2)合法性審查原則;
(3)不適用調(diào)解原則;
(4)起訴不停止執(zhí)行原則;
(5)稅務機關負舉證責任原則;
(6)由稅務機關負責賠償?shù)脑瓌t。
四、稅務行政訴訟的起訴和受理(能力等級2)
有復議前置程序的,起訴期限是當事人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不需要復議前置程序的,起訴期限是當事人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內(nèi);因稅務機關未告知當事人訴權和起訴期限致使當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在不得超過2年的整體時間段內(nèi),起訴期限是當事人實際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15日內(n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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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注會考試知識點選自劉穎老師《注冊會計師稅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zhuǎn)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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