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_2025年稅法一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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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掌握)
(一)計稅價格的確定
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以成交價格以及該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為基礎確定。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賣方向我國境內銷售該貨物時買方為進口該貨物向賣方實付、應付的,并且按照《關稅法》有關規(guī)定調整后的價款總額,包括直接支付的價款和間接支付的價款。
(二)成交價格的調整項目——需要計入計稅價格的項目
1.由買方負擔的除購貨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jīng)紀費。
2.由買方負擔的與該貨物視為一體的容器費用。
3.由買方負擔的包裝材料費用和包裝勞務費用。
4.與該貨物的生產(chǎn)和向我國境內銷售有關的,由買方以免費或者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適當比例分攤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類似貨物的價款,以及在境外開發(fā)、設計等相關服務的費用。
5.作為該貨物向我國境內銷售的條件,買方必須支付的、與該貨物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
6.賣方直接或間接從買方獲得的該貨物進口后轉售、處置或使用的收益。
(三)成交價格的調整項目——不需要計入計稅價格的項目
進口時在貨物的價款中列明的下列稅收、費用:
1.廠房、機械、設備等貨物進口后進行建設、安裝、裝配、維修和技術服務的費用,但保修費用除外。
2.進口貨物運抵我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后發(fā)生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3.進口關稅及國內稅收。
(四)進口貨物計稅價格估定方法(5種)
成交價格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或成交價格不能確定,海關經(jīng)了解有關情況,并且與納稅人進行價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估定計稅價格:
依次使用的方法 | 具體規(guī)定 |
相同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 | 是指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境內銷售的相同或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 |
類似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 | |
再銷售價格估價方法 | 是指與該貨物進口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將該進口貨物、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第一級銷售環(huán)節(jié)銷售給無特殊關系買方最大銷售總量的單位價格,但應當扣除規(guī)定的項目 |
成本加成估價方法 | 生產(chǎn)用料件成本和加工費+通常利潤和一般費用+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F)、保險費(I) |
其他估定價格的合理方法 | — |
納稅人可以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申請調整再銷售價格估價方法和成本加成估價方法的適用次序。
所屬章節(jié):第十章 關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2025年《稅法一》輕一·基礎細講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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