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的收取標準
滯納金的收取標準因領域不同而有所差異,以下是一些常見的滯納金收取標準:
稅收滯納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guī)定,納稅人未按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規(guī)定期限解繳稅款的,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計算公式為:應納滯納金 = 滯納稅款 × 滯納天數 ×0.05%。
水費滯納金:一般情況下,未及時繳納水費的用戶,通常需承擔按日計算應繳足額水費的 3‰作為滯納金。不過不同地區(qū)、不同供水單位的具體規(guī)定可能不同,有些地方規(guī)定滯納金有上限,超過一定期限后不再加收。
信用卡滯納金: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央行取消信用卡滯納金,對于持卡人違約逾期未還款的行為,由發(fā)卡機構和持卡人協(xié)議約定是否收取違約金以及相關收取方式和標準。此前信用卡滯納金一般為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 5%。
貸款滯納金:貸款逾期的滯納金收取標準通常由貸款合同約定,有的是按逾期金額的 1%-3% 等收取,具體比例依合同而定。
行政罰款滯納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且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例如,逾期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但加處罰款的總額不能超過原始罰款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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