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收增值稅項目
1.根據(jù)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guī)定的用于公益事業(yè)的服務。
2.存款利息。
3.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
4.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fā)企業(yè)以及物業(yè)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5.資產重組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lián)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6.非經(jīng)營活動
下列活動為“非經(jīng)營活動”,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
(1)行政單位收取的滿足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2)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3)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解釋
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的“營改增”項目為“經(jīng)營活動”,應同時具備四個條件:
①應稅行為屬于《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范圍內的業(yè)務活動;
②應稅行為發(fā)生在境內;
③應稅服務是為他人提供;
④應稅行為是有償(含視同銷售)的。
7.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的情形(找規(guī)律):
(1)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fā)生的服務。
(2)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
(3)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規(guī)律:接受方為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方為境外單位或個人。
總結
上述情形屬于完全境外,不交增值稅。
解釋
境內銷售的界定
境內銷售貨物 | 貨物的起運地或所在地在境內 |
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 1.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2.所銷售或者租賃的不動產在境內 3.所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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