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之《經(jīng)濟法》教材變化
8.1 |
434 |
倒3【例8-1】 |
原“【解析】正確答案是ABC”改為“正確答案是ABCD”。 | |||
8.2 |
451 |
12【例8-4】 |
原“下列各項中,屬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是()。 A固定價格B壟斷高價 C固定轉售價格D聯(lián)合抵制 【解析】正確答案是B。根據(jù)反壟斷法法理和我國《反壟斷法》的規(guī)定,壟斷高價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之一,上述選項中的其他三種屬于壟斷協(xié)議行為!备臑椤耙婪磯艛喾ㄒ(guī)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jīng)營者從事的()的行為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B 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D 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解析】正確答案是ABCD。根據(jù)反壟斷法法理和我國《反壟斷法》的規(guī)定,A項屬于壟斷高價,B項屬于壟斷低價,C項屬于獨家交易,D項屬于拒絕交易,都屬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 |||
8-3 |
465 |
31 |
“稱”改為“成” | |||
8-3 |
476 |
18 |
在“顏色及其組合之后”增加“、聲音” | |||
8-3 |
478 |
14 |
在“組合商標”后增加“、聲音商標” | |||
8-3 |
478 |
26后 |
新增加一行:“聲音商標,指足以使相關消費者區(qū)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聲音。聲音商標是以聽覺而非視覺的方法,作為區(qū)別商品或服務的交易來源。 該商標識別性的判斷,須具有足以使消費者認識,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并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qū)別,始得準予注冊。” | |||
8-3 |
479 |
22 |
在“第二次修正”后增加“ 根據(jù)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 |||
8-3 |
479 |
26 |
原“對其生產(chǎn)、制造、加工、揀選、經(jīng)銷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為取得商標專用權”改為“在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 | |||
8-3 |
479 |
33 |
將“國家”改為“法律、行政法規(guī)” | |||
8-3 |
480 |
4 |
增加兩行:第一行 “(2)誠實信用原則” 第二行 “申請注冊商標,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商標申請人在申請注冊商標的活動中,以善意為之,不得為謀取自己的利益去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即是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xiàn)! | |||
8-3 |
480 |
4 |
原(2)改為(3) | |||
8-3 |
480 |
7 |
原(3)改為(4) | |||
8-3 |
480 |
18 |
原(4)改為(5) | |||
8-3 |
480 |
20 |
在“國徽、”后面加上“國歌、” | |||
8-3 |
480 |
21 |
在“軍旗、”之后增加“軍徽、軍歌、” 在中央國家機關之后增加“的名稱、標志、” | |||
8-3 |
480 |
22 |
在“軍旗”后增加“等” | |||
8-3 |
480 |
23 |
在“徽記”后增加“等” | |||
8-3 |
480 |
26 |
原“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改為“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chǎn)地產(chǎn)生誤認的” | |||
8-3 |
480 |
31 |
原“僅僅”改為“僅” | |||
8-3 |
480 |
32 |
在“缺乏顯著特征”之前加“其他” | |||
8-3 |
481 |
14 |
增加:“3.馳名商標的認定 馳名商標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該商標使用的持續(xù)時間;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xù)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商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在商標注冊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主張權利的,商標局根據(jù)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在商標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主張權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jù)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在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主張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據(jù)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 | |||
8-3 |
481 |
14 |
“3”改為“4” | |||
8-3 |
481 |
16 |
原“商標注冊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申請注冊同一商標的,應當按商品分類表提出注冊申請。注冊商標需要在同一類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改為“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shù)據(jù)電文方式提出。注冊商標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圍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 | |||
8-3 |
481 |
18 |
刪除“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 |||
8.3 |
481 |
倒9 |
“4”改為“5” | |||
8-3 |
481 |
27 |
原“申請注冊的商標,凡符合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改為“對申請注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9個月內審查完畢,符合《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 |||
8-3 |
481 |
28 |
原“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改為“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相關《商標法》規(guī)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 |||
8-3 |
481 |
31 |
原“,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改為“。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9個月內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jīng)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 |||
8-3 |
481 |
34 |
原“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改為“對初步審定公告” | |||
8-3 |
482 |
1 |
原“做出裁定”改為“自公告期滿之日起12個月內做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jīng)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商標局做出準予注冊決定的,發(fā)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規(guī)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 |||
8-3 |
482 |
1 |
原“當事人不服的”改為“商標局做出不予注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做出復審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jīng)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 | |||
8-3 |
482 |
4 |
原“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復審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改為“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依照前述規(guī)定進行復審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jù)的,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后,應當恢復審查程序” | |||
8-3 |
482 |
6 |
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生效。經(jīng)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予以核準注冊,發(fā)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經(jīng)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核準注冊。經(jīng)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準注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3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改為“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駁回申請決定、不予注冊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復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駁回申請決定、不予注冊決定或者復審決定生效。經(jīng)審查異議不成立而準予注冊的商標,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步審定公告3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自該商標公告期滿之日起至準予注冊決定做出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注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 |||
8-3 |
482 |
14 |
在“續(xù)展、”后增加“變更、” | |||
8-3 |
482 |
17 |
原“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xù)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改為“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按照規(guī)定辦理續(xù)展手續(xù);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 | |||
8-3 |
482 |
20 |
增加:“2.注冊商標的變更 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 |||
8-3 |
482 |
20 |
原“2”改為“3” | |||
8-3 |
482 |
22 |
在“轉讓注冊商標經(jīng)核準后”前增加“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
8-3 |
482 |
24 |
原“3”改為“4” | |||
8-3 |
482 |
28 |
原“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改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jīng)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
8-3 |
482 |
30 |
原“使用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連續(xù)3年停止使用的。使用注冊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改為“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3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9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jīng)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 |||
8-3 |
483 |
1 |
原“被撤銷的”改為“被撤銷、被宣告無效” 在“自撤銷”后增加“、宣告無效” | |||
8-3 |
483 |
7 |
原“第五十二”改為“第五十七” 刪除“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 | |||
8-3 |
483 |
8 |
原“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改為“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 |||
8-3 |
483 |
12 |
將“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改為“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 |||
8-3 |
483 |
15 |
原“并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shù)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改為“違法經(jīng)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jīng)營額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jīng)營額或者違法經(jīng)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5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shù)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jīng)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 |||
8-3 |
483 |
24 |
原“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备臑椤鞍凑諜嗬艘虮磺謾嗨艿降膶嶋H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shù)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shù)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確定賠償數(shù)額。賠償數(shù)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shù)額,在權利人已經(jīng)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jù)判定賠償數(shù)額。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300萬元以下的賠償。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注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3年內實際使用該注冊商標的證據(jù)。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3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 |||
本章主要參考法規(guī)索引 |
509 |
9 |
6、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2004年11月30日國務院發(fā)布,根據(jù)2011年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 | |||
本章主要參考法規(guī)索引 |
510 |
1 |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jù)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jù)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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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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