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會計實務》考試大綱之第十二章:
第一節(jié) 債務重組方式
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fā)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xié)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其中,債務人發(fā)生財務困難是指因債務人出現(xiàn)資金周轉困難、經(jīng)營陷入困境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其無法或者沒有能力按原定條件償還債務。債權人作出讓步是指債權人同意發(fā)生財務困難的債務人現(xiàn)在或者將來以低于重組債務賬面價值的金額或者價值償還債務。
債務重組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1)以資產(chǎn)清償債務,即債務人轉讓其資產(chǎn)給債權人以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方式。(2)將債務轉為資本,即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同時債權人將債權轉為股權的債務重組方式。(3)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即修改不包括上述第一、第二種情形在內(nèi)的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方式。(4)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即采用以上三種方式共同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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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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