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強化階段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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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權法律制度】
土地承包經營權
【知識點】
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業(yè)經營者,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是耕地、林地、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不動產,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容是權利人在他人土地上進行農業(yè)性質的耕作、養(yǎng)殖、畜牧等。
2.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承包期限屆滿,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guī)定繼續(xù)承包。
3.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4.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互換、轉讓的對象只能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5.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流轉期限為5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流轉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6.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以這種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其客體主要限于“四荒”,即荒山、荒溝、荒丘、荒灘。承包人不限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均可取得此類土地的承包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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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2025年《經濟法》領學基礎班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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