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決議的效力——2025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強化階段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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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決議的效力
【知識點】
1.決議不成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不成立:
(1)未召開股東會、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
(2)股東會、董事會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
(3)出席會議的人數(shù)或者所持表決權數(shù)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人數(shù)或者所持表決權數(shù);
(4)同意決議事項的人數(shù)或者所持表決權數(shù)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人數(shù)或者所持表決權數(shù)。
2.決議無效
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內(nèi)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無效。
3.決議的撤銷
(1)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nèi)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nèi),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但是,股東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或者表決方式僅有輕微瑕疵,對決議未產(chǎn)生實質(zhì)影響的除外。
(2)未被通知參加股東會會議的股東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nèi),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自決議作出之日起1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表2-1 決議無效VS可撤銷
違反 | 法律效力 | |
決議內(nèi)容 | 法律、行政法規(guī) | 無效 |
公司章程 | 可撤銷 | |
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 | 法律、行政法規(guī) | |
公司章程 |
4.原告資格
(1)公司股東、董事、監(jiān)事等請求確認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請求撤銷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的原告,應當在起訴時具有公司股東資格。
(2)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其他有原告資格的人以相同的訴訟請求申請參加上述訴訟的,可以列為共同原告。
5.被告
原告請求確認股東會、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無效或者撤銷決議的案件,應當列公司為被告。對決議涉及的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列為第三人。
表2-2 原告與被告
訴訟請求 | 原告 | 被告 |
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無效、不成立訴訟 | 股東、董事、監(jiān)事等 | 公司 |
股東會、董事會決議撤銷訴訟 | 股東 | |
利潤分配訴訟 | 股東 | |
知情權訴訟 | 股東 | |
解散公司訴訟 | 股東 |
6.股東會、董事會決議被人民法院宣告無效、撤銷或者確認不成立的,公司根據(jù)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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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郭守杰老師2025年《經(jīng)濟法》領學基礎班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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