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履行、變更與解除_2024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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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保險合同的履行、變更與解除
【所屬章節(jié)】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保險合同的履行、變更與解除
1.保險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的義務
支付保險費 | ①人身保險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另有約定,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3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超過約定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
②被保險人在寬限期內(nèi)(30日、60日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 | |
③當事人以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他人已經(jīng)代為支付保險費為由,主張投保人對應的交費義務已經(jīng)履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
④對于人壽保險的保險費,保險人不得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解釋】人壽保險具有儲蓄性質,立法初衷在于避免強制儲蓄 | |
危險增加通知 | ①保險標的的危險顯著增加的(認定保險標的是否構成“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保險標的用途的改變;保險標的使用范圍的改變;保險標的所處環(huán)境的變化;保險標的因改裝等原因引起的變化;保險標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變;危險程度增加持續(xù)的時間以及其他可能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因素),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 |
②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 |
③被保險人未履行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 |
通知出險義務 |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jīng)及時知道或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的除外 |
接受保險人檢查和維護標的安全 |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
積極施救 | 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 |
(2)保險人的義務
給付保險賠償金或保險金的義務 | |
止損費 |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shù)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2022年簡答題) 【提示】《保險法》司法解釋(四)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依照保險法的規(guī)定,請求保險人承擔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保險人以被保險人采取的措施未產(chǎn)生實際效果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查證費 | 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査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2022年簡答題) |
訴訟費 | 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被提仲裁或起訴訟的,所支付的仲裁費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 |
(3)索賠的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 | |
人壽保險 |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或應該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5年 |
其他保險 |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或應該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2年 |
商業(yè)責任保險 | 商業(yè)責任險的被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之日起計算 |
2.保險合同的變更
(1)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變更(保險標的轉讓)
①在“財產(chǎn)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②保險標的轉讓,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但貨物運輸保險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允許保險單隨貨物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只需投保方背書即可轉讓)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
(2)保險合同內(nèi)容的變更
①一般情況下,變更保險合同的內(nèi)容需要取得“保險人”的同意;
②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當事人主張變更行為“自變更意思表示發(fā)出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保險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的合同解除合同權 | 除保險法另有規(guī)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
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 | ①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 |
②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 | |
③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被保險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的或者保險人要求增加保險費被拒絕的 | |
④人身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未達成協(xié)議恢復合同效力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 |
⑤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 |
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發(fā)生保險事故,“謊稱”發(fā)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 | |
⑦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
當事人均可解除合同 | 保險標的發(fā)生部分損失的,自保險人賠償之日起30日內(nèi),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 |
合同解除的,保險人應將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 |
當事人均不得解除合同 | ①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其保險責任開始后,合同當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
②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其保險責任開始后,合同當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nèi)容選自陸中寶老師《經(jīng)濟法》2023年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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