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_2024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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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債權人代位權
【所屬章節(jié)】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債權人代位權
(1)代位權的構成要件
行使條件 | 說明 |
①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合法到期債權,并且是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 | 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chǎn)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
②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或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的 | 債務人的懈怠行為必須是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 |
③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須合法且已經(jīng)到期 | 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chǎn)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chǎn)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
(2)代位權的行使
當事人 | 債權人是原告(以自己名義),次債務人是被告,債務人為第三人 |
行使范圍 | 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 |
費用承擔 |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抗辯權 | 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
行使效果 | 經(jīng)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關系即予消滅 |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nèi)容選自陸中寶老師《經(jīng)濟法》2023年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zhuǎn)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