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研習一大題: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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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百里者半九十,成功往往在最苦、最累、最艱難的時刻出現(xiàn)。比別人多一點耐心、多一點毅力,或許夢想就在不遠處等你。今日份中級會計《經濟法》大題來啦!快來打卡吧!
2019年3月1日,王某向李某購買一套二手房,雙方簽訂買賣合同約定:房屋總價款200萬元;合同簽訂當日,王某須向李某交付定金40萬元;合同簽訂后15天內,王某交付購房款30萬元,剩余款項在2019年3月31日前付清;任何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須按合同總價款的20%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合同簽訂當日,王某將30萬元作為定金交付給李某。2019年3月10日,王某向李某交付購房款30萬元。
2019年3月20日,李某告知王某,其3日前和陳某簽訂該房屋買賣合同,并已將房屋轉移登記給陳某。因違約賠償糾紛,王某于2019年4月15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事項如下:(1)解除與李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2)李某返還30萬元購房款及其利息;(3)李某雙倍返還定金80萬元;(4)李某支付違約金40萬元。
李某答辯如下:(1)定金應為實際交付的數額30萬元,雙倍返還定金數額應為60萬元;(2)王某不能同時主張定金和違約金責任。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和合同、擔保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
(1)李某抗辯(1)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2)李某抗辯(2)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
(1)李某抗辯(1)成立。根據規(guī)定,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本案中雖然當事人雙方約定定金為40萬元,但合同簽訂當日,王某將30萬元作為定金交付給李某,李某接受,因此視為對約定的定金數額的變更。因此,變更后的定金數額為30萬元,雙倍返還定金數額應為60萬元,李某的抗辯理由成立。
(2)李某抗辯(2)成立。根據規(guī)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但不得同時適用,因此李某抗辯(2)成立。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習題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習題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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