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5年《經濟法》答疑精選:關于交貨地點的疑惑。
【學員提問】
既然當事人對于標的物交付地點沒約定或約定不明確,這里出賣人不清楚交付地點,為什么第一條(1)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這里受出賣人委托托運的第一承運人會不得而知知道標的物的交付地的?這里面會是什么情況?對于第二條,(2)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yè)地交付標的物,“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這里面是什么情況,請老師舉例闡述下這條的具體例子。出賣人本來就應該知道自己賣的東西標的物在哪里,還有為要么在標的物存在地點交付標的物,而不在買受人營業(yè)地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yè)地交付標的物”,如前所述,出賣人本來就應該知道自己賣的東西在哪里,怎么會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為什么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營業(yè)地交付,而不在買受人營業(yè)地或者其他地點交付標的物?老師,也請舉例闡述說明個中情況,總覺得關于交貨地點的這兩條不明不白,不可思議。謝謝!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當事人對于標的物交付地點沒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但買方地址出賣人是清楚的,第一條(1)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這里受出賣人委托托運的第一承運人知道標的物的交付地的。
第二條,(2)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yè)地交付標的物,“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甲乙簽訂合同時,買方和賣方都知道標的物在哪里,知道針對的是買方知道。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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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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