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的征稅方法_注會稅法熱點答疑




在注會《稅法》中涉及到計算稅額的內容很多,同學們在學習時可以可以將公式中的各要素單獨學習理解,再根據公式關系,找到其中的邏輯,爭取在學習過程中更多地運用理解去推導記憶,而不是死記硬背。
個人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有具體的計算納稅公式嗎?
問題來源:
東奧解答
應納稅額=(一次性補償收入-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自2001 年10 月1 日起,對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1.企業(yè)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宜告破產,企業(yè)職工從該破產企業(yè)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2.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fā)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 ,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 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 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見表5 -1 或表5 -3) ,計算納稅。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巳納稅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3. 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guī)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yī)療保險費、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本文注冊會計考試熱點問答整理自東奧答疑板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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