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訴訟的管轄_25年注會稅法學習要點




在注會稅法科目中,這一知識點主要講解稅務行政訴訟案件應由哪個級別的法院受理(級別管轄)以及由何處的法院受理(地域管轄)的規(guī)則。考生在學習時,需注意區(qū)分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的不同情形。
【所屬章節(jié)】
第十四章:稅務行政法制
第三節(jié):稅務行政訴訟
【知 識 點】
稅務行政訴訟的管轄
稅務行政訴訟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稅務案件的職權分工。稅務行政訴訟的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裁定管轄。
(一)級別管轄
是指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稅務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類別 | 適用案件 |
基層人民法院 | 一般的稅務行政案件 |
中級人民法院 | (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2)海關處理的案件 (3)本轄區(qū)內(nèi)重大、復雜的案件 (4)其他法律規(guī)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
高級人民法院 | 本轄區(qū)內(nèi)重大、復雜的第一審稅務行政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全國范圍內(nèi)重大、復雜的第一審稅務行政案件 |
(二)地域管轄
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分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兩種情況。
類別 | 適用情形 | 管轄機關 |
一般 地域管轄 | 未經(jīng)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或者經(jīng)復議后,復議裁決維持,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 | 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
特殊 地域管轄 | 經(jīng)過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 | 由原告選擇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
因不動產(chǎn)提起的行政訴訟 | 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裁定管轄
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自行裁定的管轄,包括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及管轄權的轉移三種情況。
1.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將已經(jīng)受理的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2.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下一級人民法院管轄某一案件。
3.管轄權的轉移。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24條的規(guī)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指定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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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劉穎老師注會《稅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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