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人與征稅范圍_2025注會《稅法》考點搶先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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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人與征稅范圍
1.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占用耕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yè)建設的單位和個人。
批準、標明與否 | 納稅人的規(guī)定 | |
經批準占用耕地的 | 審批文件標明了建設用地人 | 納稅人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標明的建設用地人 |
審批文件未標明建設用地人 | 納稅人為用地申請人,其中用地申請人為各級人民政府的,由同級土地儲備中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門、單位履行耕地占用稅申報納稅義務 | |
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 | 納稅人為實際用地人 |
2.耕地占用稅的征稅范圍包括納稅人占用耕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yè)建設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
(1)耕地的范圍
①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②農用地。包括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yǎng)殖水面、漁業(yè)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占用上述農用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yè)建設的,依照耕地占用稅法的規(guī)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2)耕地的占用
①占用耕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yè)建設的。
②因挖損、采礦塌陷、壓占、污染等損毀耕地屬于稅法所稱的非農業(yè)建設,應依照稅法規(guī)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提示:
占用耕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的,不繳納耕地占用稅。
占用農用地建設直接為農業(yè)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的,不繳納耕地占用稅。
臨時占用耕地,應當依照規(guī)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的期限內恢復所占用耕地原狀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知識點來源:第九章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法和耕地占用稅法
以上內容選自劉穎老師24年《稅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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