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法-2021年注會《稅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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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印花稅法
【所屬章節(jié)】
第十一章 車輛購置稅法、車船稅法和印花稅法——第三節(jié) 印花稅法
【知識點】印花稅法
印花稅法
一、印花稅的納稅人
印花稅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書立、使用、領受印花稅法所列舉的憑證,并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分為:立合同人、立據人、立賬簿人、領受人、使用人和各類電子應稅憑證的簽訂人。
具體情況 | 注意問題 | |
立合同人 | 指各類合同的當事人,即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擔保人、證人、鑒定人 當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納稅的義務,他與納稅人負有同等的稅收法律義務和責任 | (1)凡由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共同書立的應稅憑證,其當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稅的納稅人,應各就其所持憑證的計稅金額履行納稅義務 |
立據人 | 書立產權轉移書據的單位和個人 | |
立賬簿人 | 設立并使用營業(yè)賬簿的單位和個人 | (2)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應按規(guī)定征收印花稅 |
領受人 | 領取或接受并持有權利、許可證照的單位和個人 | |
使用人 | 在國外書立、領受,在國內使用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 |
二、征稅項目的具體規(guī)定
【提示】注意不同合同、憑證的項目范圍的差異:
(1)出版單位與發(fā)行單位之間訂立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的應稅憑證,如訂購單、訂數單等屬于購銷合同。
(2)購銷合同包括發(fā)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國家電網公司系統(tǒng)、南方電網公司系統(tǒng)內部各級電網互供電量除外)簽訂的購售電合同。但是,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3)加工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
(4)融資租賃合同屬于借款合同,不屬于財產租賃合同。
(5)一般的法律、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6)注意產權轉移書據的范圍及特點: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yè)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
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都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征收。
類別 | 行為 | 適用稅目 |
專利類 | 轉讓專利權;專利實施許可 | 產權轉移書據 |
專利申請權轉讓 | 技術合同 | |
非專利類 | 轉讓專有技術使用權 | 產權轉移書據 |
非專利技術轉讓 | 技術合同 |
記載資金的賬簿不是指記載貨幣資金的賬簿,而是指記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資本金數額增減變化的賬簿。
車間、門市部、倉庫設置的不屬于會計核算范圍或雖屬會計核算范圍,但不記載金額的登記簿、統(tǒng)計簿、臺賬等,不貼印花。
(8)權利、許可證照僅包括“四證一照”:政府部門發(fā)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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