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稅范圍的特殊規(guī)定_2020年注會《稅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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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屬于征稅范圍的特殊項目
屬于征稅范圍的特殊行為
【所屬章節(jié)】
第二章 增值稅法
【知識點】征稅范圍的特殊規(guī)定
征稅范圍的特殊規(guī)定
一、屬于征稅范圍的特殊項目
(1)經營罰沒物品(未上繳財政的)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稅。
(2)航空公司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運輸服務取得的逾期票證收入,按照航空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3)藥品生產企業(yè)銷售自產創(chuàng)新藥的銷售額,為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4)單用途卡售卡方因發(fā)行或者銷售單用途卡并辦理相關資金收付結算業(yè)務取得的手續(xù)費、結算費、服務費、管理費等收入,應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注意】不繳納增值稅的特殊項目
(1)視罰沒物品收入歸屬確定征免增值稅,凡作為罰沒變價或拍賣收入如數上繳財政的,不予征稅。
(2)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于增值稅的應稅收入。
(3)融資性售后回租業(yè)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4)藥品生產企業(yè)在銷售自產創(chuàng)新藥后,提供給患者后續(xù)免費使用的相同創(chuàng)新藥,不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范圍。
(5)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于用于公益事業(yè)服務,不繳納增值稅。
(6)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稅。
(7)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不繳納增值稅。
(8)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fā)企業(yè)以及物業(yè)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征收增值稅。
(9)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lián)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10)單用途卡發(fā)卡企業(yè)或者售卡企業(yè)銷售僅限于在本企業(yè)、本企業(yè)所屬集團或者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貨物或者服務的作為預付憑證的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
二、屬于征稅范圍的特殊行為
(1)視同銷售貨物或視同發(fā)生應稅行為
①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提示】上述2項為視同銷售貨物行為。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解釋】這里的“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fā)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A.向購貨方開具發(fā)票;B.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fā)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tǒng)一繳納增值稅。
④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⑦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⑨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銷售應稅服務、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相關鏈接】藥品生產企業(yè)銷售自產創(chuàng)新藥的銷售額,為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其提供給患者后續(xù)免費使用的相同創(chuàng)新藥,不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范圍。
【歸納與解釋】視同銷售行為的規(guī)定共有10項,其具體的計稅規(guī)定及其運用是稅法必考的知識點??忌斫庖曂N售行為的幾類典型特點:
第一類特點:所有權發(fā)生了變化。如②、⑥、⑦、⑧、⑨,貨物、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所有權都發(fā)生了變化或應稅服務已實施并被接受(非營業(yè)性除外)。
第二類特點: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從生產領域轉移到增值稅范圍以外或者轉移到消費領域。如④、⑤。
第三類特點:所有權沒有變化,但是基于堵塞管理漏洞的需要,而視同銷售計征增值稅。如①、③。
(2)混合銷售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行為。
【解釋】當一項銷售行為同時涉及銷售貨物和服務,使提供貨物和服務具備內在聯(lián)系和因果關系的時候,稱其為混合銷售?;旌箱N售行為成立的行為標準有兩點,一是銷售行為必須是一項;二是該項行為必須涉及貨物銷售又涉及應稅服務。
混合銷售按照納稅人主營項目劃分其是按照銷售貨物征稅還是按照銷售服務征稅。從事貨物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為主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注:以上注會考試知識點選自劉穎老師《注冊會計師稅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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