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法》預習考點:消費稅納稅期限和地點
【小編導言】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預習備考期,是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法》預習考點:消費稅納稅期限和地點。
【內容導航】:
一、納稅期限
二、納稅地點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三章消費稅法第五節(jié)征收管理的內容。
【知識點】:消費稅納稅期限和地點
一、納稅期限
【相關鏈接】消費稅納稅期限的有關規(guī)定與增值稅的相關規(guī)定一致。
二、納稅地點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委托個人加工以外,由受托方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代收代繳消費稅稅款。
【相關鏈接】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4.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者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于應稅消費品銷售后,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范圍內,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意,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相關鏈接】卷煙批發(fā)企業(yè)的納稅地點比較特殊,應在卷煙批發(fā)企業(yè)的機構所在地,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地區(qū)的,由總機構申報納稅。P136
5.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如因質量等原因由購買者退回時,經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退還已繳納的消費稅稅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減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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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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