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綜述)_25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搶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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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綜述)
1.該擔保能否撤銷?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債務人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事后提供財產擔保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不包括債務人在可撤銷期間內設定債務的同時提供的財產擔保。
2.個別清償
(1)破產程序開始后的個別清償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但是,債務人以其財產向債權人提供物權擔保的,其在擔保物市場價值內向債權人所作的債務清償,原則上不受上述規(guī)定限制,但法律或者司法解釋等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危機期間的個別清償
債務人在危機期間對以自有財產設定擔保物權的債權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清償時擔保財產的價值低于債權額的除外。
3.擔保權人的抵銷
《企業(yè)破產法》第40條所列不得抵銷情形的債權人,主張以其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債權,與債務人對其不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債權抵銷,債務人的管理人以其抵銷存在《企業(yè)破產法》第40條規(guī)定的情形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用以抵銷的債權大于債權人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財產價值的除外。
知識點來源:第八章 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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