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除權_25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搶學




為了在注冊會計師考試中脫穎而出,考生們需要不斷地更新和優(yōu)化他們的備考方法。這意味著,每位考生都應該密切關注考試大綱的每一次調整,深入理解其中的變化,以便能夠針對性地調整復習計劃。同時,考生還需根據大綱的新要求,靈活地調整復習重心,確保備考方向與考試要求保持高度一致。
? 25考季注會《經濟法》搶學考點匯總> ? 備考免費資料,注冊即可打開全科資料庫>
別除權
解釋:
(1)別除權是指對破產企業(yè)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其?yōu)先受償權的行使原則上不受破產清算與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在重整期間,擔保物為企業(yè)重整所必需時,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
(2)保證人應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別除權的問題與保證無關。
(3)別除權的基礎權利是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和法定特別優(yōu)先權。例如,承包人的建設工程款債權屬于法定特別優(yōu)先權。
(4)別除權之債權屬于破產債權,其擔保物屬于破產財產。別除權人享有破產申請權,也應當申報債權,未依法申報債權者不得在破產程序中行使權利。
(5)動產抵押合同訂立后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人破產,抵押權人主張對抵押財產優(yōu)先受償?shù)?,人民法院不予支持?/span>
1.破產企業(yè)以自己的財產為自己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
(1)如果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放棄優(yōu)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破產債權。
(2)如果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不放棄優(yōu)先受償權利,債權人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shù)?,其未受償?shù)膫鶛嘧鳛槠胀ㄆ飘a債權。
2.破產企業(yè)以自己的財產為他人債務提供抵押擔保
(1)破產企業(yè)僅作為擔保人為他人債務提供物權擔保,擔保債權人的債權雖然在破產程序中可以構成別除權,但因破產企業(yè)不是主債務人,在擔保物價款不足以清償擔保債權額時,余債不得作為破產債權向破產企業(yè)要求清償,只能向原主債務人求償。
(2)別除權人如放棄優(yōu)先受償權利,其債權也不能轉為對破產企業(yè)的破產債權,因二人之間只有擔保關系,無基礎債務關系。
3.第三人以其財產為破產企業(yè)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
知識點來源:第八章 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