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三章第三單元中“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與“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同等重要,客觀題多次考核,值得同學們認真關注學習,一起看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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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
第二單元 不動產的物權變動
【知 識 點】
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1.基于事實行為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解釋
非基于法律行為的不動產物權變動不以登記為前提,但獲得不動產物權之人再處分該不動產時,依照法律規(guī)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fā)生物權效力。
2.基于法律規(guī)定
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fā)生效力。
3.基于公法行為
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解釋
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在分割共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變原有物權關系的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以及人民法院在執(zhí)行程序中作出的拍賣成交裁定書、變賣成交裁定書、以物抵債裁定書,應當認定為“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這些“法律文書”具有直接改變原有物權關系、不必由當事人履行的形成效力。如果判決內容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履行,那么,讓物權發(fā)生變動的,是當事人的履行行為而非判決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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