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CPA經濟法每日攻克一大題: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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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
2019年3月1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100萬元的展覽設備買賣合同。該合同約定:A公司于3月10日向B公司簽發(fā)一張金額為15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作為定金;B公司于4月1日交付全部展覽設備;A公司于B公司交付展覽設備之日起10日內付清貨款。
3月10日,A公司依約向B公司簽發(fā)了一張由C銀行承兌的金額為15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出票日期為3月10日,付款日期為4月10日。3月14日,B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D公司。
3月18日,B公司與甲公司訂立貨物運輸合同,雙方約定由甲公司將展覽設備運至A公司。3月20日,B公司掌握了A公司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確切證據,隨即通知甲公司暫停運輸展覽設備,并通知A公司中止交貨,要求A公司提供擔保,A公司及時提供了擔保。4月1日,B公司通知甲公司將展覽設備運往A公司,甲公司車輛在運輸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展覽設備全部毀損,致使B公司4月1日不能按時交貨。4月5日,A公司要求B公司承擔違約責任,B公司以設備毀損是由于甲公司的過錯為由表示拒絕。
3月19日,D公司取得的上述匯票不慎被盜,同日,D公司到C銀行辦理了掛失止付手續(xù)。3月20日,王某用盜得的上述匯票,偽造了D公司的財務專用章和其法定代表人張某的人名章,以D公司的名義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不知情的E公司作為支付購買汽車的價款。3月22日,E公司為支付F公司的貨款,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F公司。4月15日,F公司向C銀行提示付款,C銀行以出票人A公司銀行賬戶資金不足和該匯票被偽造為由拒絕付款。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B公司3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是否符合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2)B公司拒絕承擔違約責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3)D公司能否不向C銀行申請掛失止付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并說明理由。4月15日在F公司向C銀行提示付款時,D公司已采取的掛失止付補救措施是否可以補救其票據權利?并說明理由。
(4)C銀行以出票人A公司銀行賬戶資金不足為由拒絕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5)C銀行能否以匯票被偽造為由拒絕付款?并說明理由。
(6)F公司能否向王某行使追索權?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B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符合規(guī)定。根據規(guī)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情形,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合同。
(2)B公司拒絕承擔違約責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3)①D公司可以不向C銀行申請掛失止付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根據規(guī)定,掛失止付并非票據喪失后票據權利補救的必經程序,失票人可以在票據喪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②D公司已采取的掛失止付措施不能補救其票據權利。根據規(guī)定,如果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在本題中,D公司于3月19日辦理了掛失止付手續(xù),但沒有在3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F公司于4月15日向C銀行提示付款時,D公司的掛失止付措施已經失效。
(4)C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guī)定,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5)C銀行不能以匯票被偽造為由拒絕付款。根據規(guī)定,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在票據上真正簽章的當事人,仍應對被偽造票據的權利人承擔票據責任,票據債權人在提示承兌、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權時,在票據上真正簽章人(包括但不限于C銀行)不能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
(6)F公司不能向王某行使追索權。根據規(guī)定,由于偽造人(王某)沒有以自己的名義在票據上簽章,因此不承擔票據責任。
注:以上注會經濟法習題是由東奧教研專家團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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