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答疑精選:訴訟時效中斷
【東奧小編】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迎來新考季,以下是東奧會計在線獨家提供的關于2015注會考試《經濟法》科目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部分精彩答疑,供學員們參考復習,幫助大家進行查漏補缺。
【提問原題】:
原題:單項選擇題
下列情形中,能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是( )。(2012年)
A.甲把要求乙清償3個月前到期的債務的書面通知當面遞交乙,乙拒絕接收。甲將通知留在乙處后憤然離去
B.乙對甲的債務已過清償期1個月,乙突然不知所蹤。經過2個月的多方探尋無果后,甲在《人民法院報》上刊登聲明,要求乙清償債務
C.甲對乙的債權訴訟時效期間還有1個月即將屆滿時,甲意外死亡,需等待確定繼承人
D.債權人甲路上偶遇債務人乙。未等甲開口要求乙償還1個月前到期的債務,乙即一邊連稱“抱歉”,一邊匆匆離去
正確答案:B
知識點:訴訟時效的中斷
答案解析:(1)選項A: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直接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構成“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訴訟時效中斷;但在本題中,乙拒絕接收(未簽字、蓋章),甲只是將通知留在乙處,能否證明該文書已經送達乙(例如,提供見證人等),選項未予明確,不能確定訴訟時效是否中斷。(2)選項B: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導致訴訟時效中斷;(3)選項C: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的,屬于訴訟時效中止事由;(4)選項D:債權人甲未能將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說出口(送達債務人乙),債務人乙也未作出“愿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抱歉”不能說明任何問題),不能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東奧注會學員提問】:
老師好 這道題跟輕一30頁第5題是一樣的 但答案和具體的解釋不同 哪個答案是對的?
【東奧會計在線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答案只選B是正確的。這個題目是2012年考試真題,當年是多選題,所以只能選AB,嚴格講A的說法不嚴謹,不能確定訴訟時效是否中斷,所以不能選A。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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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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