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_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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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掌握)
1.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zhí)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zhí)行13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zhí)行刑期的限制。
2.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對原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犯貪污賄賂罪的罪犯適用假釋時,應當從嚴掌握。
3.對于生效裁判中有財產性判項,罪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釋。對原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犯貪污賄賂罪的罪犯拒不認罪悔罪的,或者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不予假釋,一般不予減刑。
4.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zhí)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10年。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5.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如果沒有撤銷假釋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zhí)行完畢,并公開予以宣告。
6.假釋的撤銷
(1)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規(guī)定實行數罪并罰。
(2)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fā)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規(guī)定實行數罪并罰。
(3)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假釋的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jiān)執(zhí)行未執(zhí)行完畢的刑罰。
7.假釋的職業(yè)禁止
因利用職業(yè)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yè)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yè),期限為3~5年。
緩刑 | 減刑 | 假釋 | |
適用對象 | 可以: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 應當:不滿18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75周歲的人 |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
主要條件 | (1)犯罪情節(jié)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 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 (1)有期徒刑:執(zhí)行原判刑期1/2以上 (2)無期徒刑:實際執(zhí)行13年以上 |
排除適用 | (1)累犯 (2)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 可以決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犯罪分子限制減刑 | (1)累犯 (2)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期限 | 考驗期限: (1)拘役: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個月 (2)有期徒刑: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 減刑后實際執(zhí)行刑期: (1)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2)無期徒刑:不能少于13年 | 考驗期限: (1)有期徒刑:沒有執(zhí)行完畢的刑期 (2)無期徒刑:10年 |
社區(qū) 矯正 | √ | × | √ |
禁止 | 2個月≤禁止令≤緩刑考驗期限 | × | 職業(yè)禁止(3年~5年) |
主體 | 緩刑 | 減刑 | 假釋 |
不滿18周歲(<18) | (符合條件)應當 | — | — |
已滿75周歲(≥75) | (符合條件)應當 | — | — |
懷孕的婦女 | (符合條件)應當 | — | — |
犯罪集團首要分子 | 不適用 | — | — |
累犯 | 不適用 | 可以限制 | 不得 |
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 | — | 可以限制 | (10年以上有期 徒刑、無期徒刑) 不得 |
管制 | — | √ | — |
拘役 | √ | √ | — |
有期徒刑 | (≤3年)√ | √ | (≥1/2)√ |
無期徒刑 | — | √ | (≥13年)√ |
死刑緩期執(zhí)行 | — | √ | — |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細講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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