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第一審普通程序_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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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第一審普通程序(掌握)
發(fā)送起訴狀副本、提出答辯狀 |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fā)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 【提示】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
發(fā)送答辯狀副本 |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fā)送原告 |
通知 | 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
合并審理 |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
審限 | 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請本院院長批準,批準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
申請撤訴 |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
按撤訴處理 |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
所屬章節(jié):第十七章 民事訴訟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細講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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