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_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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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掌握)
(一)無效婚姻(我國對無效婚姻采取宣告無效主義,須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無效的情形 | (1)重婚 【解釋】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jié)婚的違法行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登記結(jié)婚的違法行為 (2)有禁止結(jié)婚的親屬關系 (3)未到法定婚齡 |
不得撤訴 | 人民法院受理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后,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 |
不能調(diào)解 | 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diào)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
(二)可撤銷婚姻(須有撤銷行為,且撤銷的意思表示向人民法院作出)
特征 | (1)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之前,婚姻關系有效,當事人雙方之間產(chǎn)生夫妻人身關系和財產(chǎn)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2)婚姻因撤銷權行使自始沒有法律拘束力 【提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是指無效婚姻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 |
情形 | 脅迫 | 因脅迫結(jié)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
隱瞞疾病 |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jié)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 |
除斥期間 | 1年 |
(三)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法律后果
財產(chǎn) | (1)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除有證據(jù)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 (2)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3)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chǎn)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chǎn)權益 |
子女 | 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民法典關于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 |
損害賠償 |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
所屬章節(jié):第十章 婚姻家庭與繼承法
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細講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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