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合同的主要類型(1)_2021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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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典型合同的主要類型(1)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九章 債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典型合同的主要類型(1)
典型合同的主要類型(1)
第二節(jié) 合同法律制度
【考點6】典型合同的主要類型(掌握)
一、買賣合同(2020年調(diào)整)
1.出賣人的義務
(1)按照約定交付標的物或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
(2)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3)瑕疵擔保義務
品質(zhì)瑕疵擔保 | 出賣人就其所交付的標的物應保證其符合法定或約定的品質(zhì) |
權利瑕疵擔保 | 出賣人就其所轉移的標的物有保證其不受他人追奪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權利義務負擔的義務 |
2.買受人的義務
(1)依約定支付價款
(2)及時受領標的物
對于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及有關權利憑證,買受人應及時受領。否則將負受領遲延的責任。
(3)對標的物的及時檢驗義務和瑕疵通知義務
情形 | 具體規(guī)定 |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限的 | 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限內(nèi)將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zhì)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zhì)量符合約定 |
①當事人約定的檢驗期限過短,根據(jù)標的物的性質(zhì)和交易習慣,買受人在檢驗期限內(nèi)難以完成全面檢驗的,該期限僅視為買受人對標的物的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限 ②約定的檢驗期限或者質(zhì)量保證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期限的,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期限為準 | |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 | 買受人應當在發(fā)現(xiàn)或者應當發(fā)現(xiàn)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zhì)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限內(nèi)通知出賣人 |
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2年內(nèi)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zhì)量符合約定;但是,對標的物有質(zhì)量保證期的,適用質(zhì)量保證期,不適用該2年的規(guī)定 | |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 | 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guī)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
3.標的物的風險負擔
【風險負擔】是指買賣合同訂立后,對標的物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而發(fā)生毀損、滅失的損失的承擔。
(1)一般情況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提示1】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提示2】所有權轉移VS風險負擔
(2)出賣在途標的物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脑谕緲说奈?,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3)標的物需要運輸
情形 | 具體規(guī)則 |
約定交付地點+標的物需要運輸 | 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
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標的物需要運輸 |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
(4)買方或賣方違約(“按照不利于違約方處理”)
買方違約 | 買受人過錯導致標的物未如期交付 |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未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時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
買受人遲延受領 | 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 |
賣方違約 | 標的物質(zhì)量不符合約定 | 因標的物不符合質(zhì)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
4.孳息
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chǎn)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chǎn)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買賣合同的特別解除
(1)主物與從物
①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
②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標的物為數(shù)物
標的物為數(shù)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是,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顯受損害的,買受人可以就數(shù)物解除合同。
(3)分批交付
①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該批解除)
②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的交付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解除。(該批+以后各批解除)
③買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標的物解除,該批標的物與其他各批標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經(jīng)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標的物解除。(全部解除)
第一批 第二批 第三批
(4)分期付款
①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數(shù)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②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請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6.特殊買賣合同
(1)保留所有權買賣
①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
②出賣人對標的物保留的所有權,未經(jīng)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提示】合同法關于標的物所有權保留的規(guī)定不適用于不動產(chǎn)。
③利益、風險及責任隨交付而轉移。
(2)憑樣品買賣
①憑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并可以對樣品質(zhì)量予以說明。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應當與樣品及其說明的質(zhì)量相同。
②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zhì)量仍然應當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
(3)試用買賣
①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雙方可以約定,于合同成立時,出賣人先將標的物交付買受人試用,并以買受人在約定的試用期限內(nèi)對標的物的認可作為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
②法律效果
購買or拒絕購買? | (A)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nèi)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 (B)試用期限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C)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nèi)已經(jīng)支付部分價款或者對標的物實施出賣、出租、設立擔保物權等行為的,視為同意購買 |
試用期限 |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限。對試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 |
使用費 |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對標的物使用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出賣人無權請求買受人支付 |
風險承擔 | 標的物在試用期內(nèi)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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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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