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征稅規(guī)定_2025年稅法一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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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征稅規(guī)定(掌握)
(一)混合銷售
1.含義:同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兩項業(yè)務有從屬關系)
2.稅務處理:按企業(yè)主營項目的性質劃分適用的項目來繳納增值稅。(“從主業(yè)交稅”原則)
(1)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2)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3.特例:自2017年5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
(二)兼營行為
1.含義:指納稅人的經營范圍既包括銷售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又包括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2.稅務處理:
(1)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分別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征稅。
(2)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或征收率征稅。
3.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所屬章節(jié):第二章 增值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2025年《稅法一》輕一·基礎細講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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