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生產經營所得的匯算清繳時限是多久?
個人所得稅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fā)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其實在會計實務中,有許多問題值得財務人關注,例如匯算清繳、時間計算、預扣和代扣等。大致來講,不同情形下的個人所得稅,需要不同的處理方式。
問: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匯算清繳的時限是?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問: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什么時間計算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p>
問: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預扣、代扣的稅款什么時間繳入國庫?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或者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核后,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退稅?!?/p>
(本文來源:遼寧省稅務局,由東奧會計在線整理發(fā)布,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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