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有什么講究?
融資租賃與經(jīng)營租賃的區(qū)別很大,融資租賃實質上是一種轉移了與資產(chǎn)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一種租賃,以融通資金為直接目的,具有很濃厚的金融色彩。除了承租人和出租人外,融資租賃還涉及到出賣人,因此一般會涉及租賃合同、供貨合同等兩個或兩個以上合同。下面就隨東奧會計在線來看看融資租賃業(yè)務簽訂的合同有什么講究吧。
一、融資租賃合同的特征
1.諾成合同
諾成合同是指經(jīng)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而非以租賃物或租金的實際交付為條件。也就是說即使雙方還沒有交付租賃物,只要雙方談妥了合同即成立。
2.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該合同應確定為無效。從事融資租賃業(yè)務的企業(yè)應當注意合同的形式是否有效。
二、融資租賃合同的成立
融資租賃合同一般涉及承租人、出租人和出賣人三方。先由承租人選擇租賃物的出賣人,并與出賣人協(xié)商約定買賣合同的條款;承租人再選擇出租人,并與其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承租人與出租人訂立委托協(xié)議,委托出租人按照自己確定的出賣人和商定的條件與出賣人訂立買賣合同;出租人以自己的名義與出賣人訂立買賣合同,同時,承租人必須在買賣合同上簽名蓋章。
值得注意的是,融資租賃合同一經(jīng)合法成立,便具有了法律效力,此時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三、融資租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實務中會有一些特殊情況,當事人需要對融資租賃合同進行變更或解除,這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融資租賃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經(jīng)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但不得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2.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變更融資租賃合同,應征得擔保人的同意或事先通知擔保人。在擔保人不同意變更的情況下,雙方仍協(xié)商變更合同,則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因此免除。
3.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轉租租賃物的,其轉租合同無效,出租人有權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因此造成出租人損失的,承租人應負責賠償損失。
4.變更或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變更的合同仍屬于要式合同,采用書面形式才能生效。
5.融資租賃合同解除,不影響當事人因其所受損失向有過錯的對方當事人要求賠償?shù)臋嗬?/p>
綜上所述,融資租賃合同在成立、變更、解除時都有其特定的規(guī)定,無論是哪一方的當事人都應當重視起來,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本文由東奧會計在線整理發(fā)布,轉載請注明出處)
說明:因政策不斷變化,以上會計實操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以權威部門最新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