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占用耕地要繳納耕地占用稅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臨時占用耕地,是指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在一般不超過2年內臨時使用耕地并且沒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第十一條納稅人因建設項目施工或者地質勘察臨時占用耕地,應當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復墾,恢復種植條件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第十二條占用園地、林地、草池、農田水利用地、養(yǎng)殖水面、漁業(yè)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yè)建設的,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臨時占地繳納耕地占用稅嗎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第十一條、《國家稅務局關于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0號)第十條規(guī)定,納稅人因建設項目施工或者地質勘查臨時占用耕地,應當按規(guī)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在批準臨時耕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復墾,恢復種植條件的,可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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