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jù),依法計征的一種稅。其征稅范圍包括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以及稅法規(guī)定征稅的其他地區(qū)。那么,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地點是如何規(guī)定的呢?
問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地點是如何規(guī)定的?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6號)的規(guī)定:“五、城建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與兩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一致,分別與兩稅同時繳納。同時繳納是指在繳納兩稅時,應當在兩稅同一繳納地點、同一繳納期限內,一并繳納對應的城建稅。
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預繳、補繳等方式繳納兩稅的,應當同時繳納城建稅。
前款所述代扣代繳,不含因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代扣代繳增值稅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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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廢止文件及條款清單》(附件)所列文件、條款同時廢止?!?/p>
(本文來源:海南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