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稅的稅收優(yōu)惠_2026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




努力備考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才能收到滿意的答卷。以下是為考生們準備的《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大家要認真學習哦!
1.特殊單位占用耕地
(1)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醫(yī)療機構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2)學校內經營性場所和教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shù)剡m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3)醫(yī)療機構內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shù)剡m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2.農村居民在規(guī)定用地標準以內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當?shù)剡m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其中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稅。
3.農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殘疾軍人以及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農村居民,在規(guī)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稅。
4.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但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占用耕地、專用公路和城區(qū)內機動車道占用耕地的,按照當?shù)剡m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5.臨時占用
納稅人因建設項目施工或者地質勘查臨時占用耕地,應當依法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依法復墾,恢復種植條件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5年《經濟法基礎》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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