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選】《經濟法基礎》之用人單位經濟賠償
【東奧小編】新一輪的預習備考即將起航,各位備考的學員,在學習的過程中,無論是做題還是看書,都會遇到一些不理解和弄不懂的地方,這是大家可以通過東奧的答疑版塊向東奧的老師們請教。同時,也可以在東奧論壇進行交流討論。
答疑精選內容:《經濟法基礎》之用人單位經濟賠償
【學員提問】
老師您好!請問老師,如果李某從2008年9月至2014年6月一直都在甲公司上班,,但甲公司一直未與李某簽訂相關的勞動合同,如果李某離職后,甲公司應該補償李某多少經濟補償金呢?
這個每月雙倍的工資補償金最高可以算多少個月?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如果李某從2008年9月至2014年6月一直都在甲公司上班,那么2008年9月即用工之日起的第一個月按正常工資發(fā)放;自用工之日起的第2個月至第12個月即2008年10月至2009年9月,每月支付2倍工資;2009年9月之后,即用工之日起滿1年后,不需要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
每月雙倍的工資補償金最高可以算11個月。
所以我們總結如下:(1)自用工之日起的第1個月(在合法的緩沖期內),按照正常工資發(fā)放;(2)自用工之日起的第2個月至第12個月(共計11個月),每月支付2倍工資;(3)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后,由于勞動者已經得到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需要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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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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