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會《經濟法》預習考點:債務的抵充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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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注會經濟法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合同的轉讓和解除
【知識點】債務的抵充順序
1.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時,除債權
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優(yōu)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yōu)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蛘邠殿~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yōu)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2.主債務、利息、費用的抵充順序
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1)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2)利息;(3)主債務。
【相關鏈接】抵押物拍賣價款的清償順序:(1)實現抵押權的費用;(2)主債權的利息;(3)主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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