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會《經(jīng)濟法》預習考點:抵押權的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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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經(jīng)濟法》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抵押權
【知識點】抵押權的設立
1.登記生效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解釋】不動產(chǎn)的抵押必須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如果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登記,只是抵押權未設立,但不影響抵押合同的生效。
2.登記對抗
當事人以生產(chǎn)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chǎn)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運輸工具設定抵押,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未經(jīng)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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