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會《經濟法》預習考點: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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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經濟法》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抵押權
【知識點】抵押物
1.禁止抵押的財產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guī)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2.房地一體原則
(1)城市房地產
①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谝越ㄔO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2)農村集體土地
?、汆l(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
?、谝脏l(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解釋】(1)城市房地產:“房隨地走、地隨房走”;(2)農村集體土地:只能“地隨房走”、不能“房隨地走”。
3.土地承包經營權
《物權法》縮小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可抵押范圍,將“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排除在外,只允許以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抵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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