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會《經濟法》預習考點: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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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經濟法》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制度
【知識點】善意取得制度
1.《物權法》的規(guī)定
根據(jù)《物權法》第106條的規(guī)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囊呀浀怯洠恍枰怯浀囊呀浗桓督o受讓人。
2.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4.善意取得的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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