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例題:合伙企業(yè)債務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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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合伙企業(y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處理
【例題2·單選題】甲、乙、丙、丁設立一個有限合伙企業(yè),其中甲、乙為普通合伙人,丙、丁為有限合伙人。1年后,甲轉為有限合伙人,同時丙轉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業(yè)設立之初,企業(yè)欠銀行50萬元,該債務直至合伙企業(yè)被宣告破產仍未償還。下列關于該50萬元債務清償責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業(yè)法律制度規(guī)定的是( )。(2013年)
A.乙、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甲、丁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B.甲、乙、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丁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C.甲、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丙、丁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D.乙承擔無限責任,甲、丙、丁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答案】B
【解析】(1)甲:普通合伙人轉變?yōu)橛邢藓匣锶说?,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yè)發(fā)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丙:有限合伙人轉變?yōu)槠胀ê匣锶说?,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yè)發(fā)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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