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表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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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表見代理
1.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解釋】合同的效力:(1)狹義的無權代理:效力待定的合同;(2)表見代理:合同有效。
2.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1)代理人實際上無代理權;
(2)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
(3)客觀上有使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
(4)相對人基于這個客觀情形而與無權代理人成立民事行為。
【解釋】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簽訂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紹信或者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書,使得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2)無權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權,且代理期限尚未結束,但實施代理行為時代理權已經終止。
3.表見代理的效果
(1)本人
表見代理對于本人(被代理人)來說,產生與有權代理一樣的效果。被代理人不得以無權代理為由進行抗辯,主張代理行為無效。
(2)相對人
表見代理對于相對人來說,既可以主張其為狹義無權代理,也可以主張其為表見代理。
?、傧鄬θ巳绻鲝埅M義無權代理,則相對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從而使得整個代理行為歸于無效,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見代理而對相對人主張代理效果。
②相對人如果主張表見代理,被代理人不得以無權代理為由進行抗辯,主張代理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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